北京知识产权局裁定,苹果iPhone 6与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害中国佰利公司的专利权,禁止苹果在北京销售该产品。不过苹果不服,对此已提出反诉。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iPhone 6和6 Plus两款手机与佰利的“手机(100C)”虽有差别,但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认定二者无显著区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作出决定,禁止苹果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报道指出,由于北京知识产权局的管辖权只限于北京地区,因此不影响iPhone 6以及6 Plus在大陆其他地方的销售。不过法律界人士也说,北京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对其他地方仍有参照意义。
事件经过
早先,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认为苹果公司的iPhone6和iPhone6 Plus两款手机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局请求责令苹果公司停售。后北京知识产权局认定苹果公司iPhone6和iPhone6 Plus的外观设计侵犯了深圳佰利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苹果公司不服,将北京知识产权局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佰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该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佰利公司认为,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今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北京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规定,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苹果起诉北京知识产权局获立案
苹果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苹果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且专利权人在另案诉讼的专利无效复审行政诉讼中的主张有悖于本案的相关意见。
苹果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要求宣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iPhone6会在国内被禁售?
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发现,佰利100C手机申请的专利为“外观设计”, 申请时间是 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是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专利的发明人是徐国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显示,佰利100C手机外观设计产品用于移动通讯,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网站上,北青报记者根据佰利100C的许可证编号查询到,这部手机的名称是“TD-SCDMA/GSM双模数字移动电话机”。根据工信部网站上的照片,这部手机为黑色,在正面摄像头、传感器和听筒的排布方式、底部按键、背部摄像、颜色等方面跟iPhone 6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
公开资料显示,佰利100C在iPhone6上市前两个月获得外观专利,iPhone6上市后佰利便发起外观侵权申诉,苹果公司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佰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100C的轮廓和各部细节与市售产品都存在明显差异,驳回了苹果请求。
佰利100C手机申请的专利为“外观设计”, 申请时间是 2014年1月13日,申请人是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专利的发明人是徐国祥。这个原因我认为是,iPhone 6代工的工厂富士康就在深圳,其“泄漏图”早几个月就在网上传播,因此出现这种结果也不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