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东莞长安公安分局根据先期侦查掌握的线索,在乌沙社区某小区查获一宗未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销售“翻墙”路由器案,当场查获“翻墙”路由器数百个,并抓获持有人陆某(男,33岁,湖南长沙人)。
陆某交代从今年7月开始,利用网络非法销售具有“翻墙”等功能路由器,获利10多万元人民币。目前,犯罪嫌疑人陆江敏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公安部门介绍,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部分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如本案中陆某敏未取得经营许可,销售具有“翻墙”功能的路由器就属于非法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条中规定: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均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