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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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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7 16: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法制日报报道,《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施行,针对第七条中加了引号的“广告”,是否意味着必须标注“广告”二字?国家工商总局今天明确回复《法制日报》: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暂行办法》同时在罚则中明确: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工商部门可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然而,新法实施在即,上述条款目前在业界却仍存在疑惑,并引起法律界讨论:标注为“广告”,是必须标“广告”二字,还是也可用“商业推广”或“AD”(广告的英文缩写)等?如果一个网络广告,旁边标注了“AD”,是否也要承担未规范标注的责任?由此,海外网站哪怕满页都是英文内容,也要在广告内容旁边标注上中文的“广告”二字吗?

据业内人士透露,广告法的本意是使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的标识,但修订时不知为何加了双引号,所以有了这些歧义。

就这一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专门致函国家工商总局进行询问,而得到的明确回复是: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稿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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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7 21: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早都该规定了 这规定起码晚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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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7 22: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微博时间线那些广告是否也注明“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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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03: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还要规定详细 的字体和颜色,必须加黑加粗红色醒目的字样,要不然流氓会用个小到看不见的淡色文字来绕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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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03: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点文化才能懂神马是商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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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06: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希望用户选择性屏蔽广告,但是广告是收入,没有收入公司怎么生存,所以广告应该在不影响浏览的位置,比如搜索引擎,广告可以放在右半屏明显区分,不要挡住正常内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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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11:0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文网站直接上外国服务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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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14: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广告难道不需要经营许可证吗?现在广告量多质差,像狗皮膏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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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15: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写 推广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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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17: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务必从百度下手,别的国内搜索引擎使用都很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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